一、立式带锯床出厂前检验
为对卖方所提供的带锯床和材料的质量,性能进行确认,必须进行出厂前检验.
买方有权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工厂,对锯床的制造过程进行检查和出厂前检验.
在设备检验期间,卖方应就有关图纸,技术资料及检验所需的工具及设备向买方检验人员提供方便.
买方的检验人员可以检查本合同锯床的制造,组装,试运转及包装,防锈,涂漆等工作.
如果买方的检验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有权应向卖方人员提出意见,卖方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如果买方通知卖方不参加出厂前检验或者买方由于自身原因在卖方所通知的日期内不能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单独进行检验.
二、立式带锯床出厂后的检验
设备运抵买方现场后,由买方对锯床进行开箱检验.卖方有权派遣人员参加该检验.
买方应在开箱检验2周前,将进行开箱检验的箱号.设备名称.日期.地点等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时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方便,如果卖方通知买方将不参加,或在买方所通知的期间内,未能抵达买方工厂,买方有权单独开箱检验.
开箱检验时,如发现立式带锯床或材料有伤痕、破损、数量不足,或型号规格,质量及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卖双方应作好检验记录及问题协议书.按照双方协商结果,进行补足,维修等。